南斯拉夫水利检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2页(223字)

南斯拉夫《水利基本法》第10章水利簿、水流及水利设施和建筑的调查资料规定,负责水利的管理机关必须将其发出的或同意发出的全部水利同意书和水利许可证登记在水利簿中;主管水利的共和国管理机关必须负责水流及水利设施和建筑的调查资料。第11章水利检查对水利检查组织和水利检查组织的权限和程序等事项作出规定。第12章惩罚条款中规定,劳动组织或其他组织及其法人违反本章有关规定可处以1000第纳尔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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