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利项目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2页(378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15章规定:(1)主管水利的机关有义务将已发放的所有水利同意书、水利许可证或为发放这些同意书和许可证而给予的特许同意书都登记在水册之中。(2)水、山洪和水利项目的登记册应该包括:地形的、水文地质的、水文的、技术的和经济的资料;确定水的情况和其利用可能性所需的有关水质的材料;水利项目的技术资料;关于水井、水泵和其建设、使用,必须有水利同意书和水利许可证的其他用水设施的材料;关于污染水的单位的材料;关于山洪的资料和关于防止水土流失的项目和工程的材料和其他法定的材料。(3)对于区主管水利的机关已发放了水利同意书或水利许可证的水利项目,由区主管水利的机关设立水利项目登记册并以法定的方式进行登记。(4)水和水利项目登记册的材料可以在进行登记的机关或组织的办公处所内由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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