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4页(519字)

相对人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或逃避关税的行为,目的是使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或者应当征收关税的货物、物品非法进出关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③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④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⑤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②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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