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0页(1761字)

瑞士联邦共和国的根本法。在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的影响下,1799年瑞士开始了联邦主义运动,并于1802年起草了一部联邦宪法草案。作为法国的附属国,1802年9月瑞士各州派代表到巴黎向拿破仑陈述建立联邦的愿望,经拿破仑首肯,1803年1月29日瑞士联邦事实上成立,但没有制定统一的联邦宪法。法兰西第一帝国的灭亡,使瑞士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政治实体,1814年4月瑞士各邦制定了一部宪法草案,1815年8月7日经第22个州批准后生效。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的影响波及瑞士,各州因此共同制定了一部新的联邦宪法。这部宪法的特点是各州权力大于联邦,各州是实际上的主权者,联邦只不过是一个共同事务管理委员会。当1870年普法战争的结果使瑞士的独立面临来自德意志帝国的威胁时,加强中央集权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便成了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为此,1872年5月,经全民公决并经各州批准,提出20余项根本性的宪法修正案,但在公民复决中遭到否决。经各自由主义政党对法语瑞士人作了宣传解释工作并在宗教和家庭问题上与之达成妥协后,重新提出宪法修正案,1874年4月10日以绝对多数票通过全民公决,在2/3的州履行批准手续后,1874年5月29日作为新的联邦宪法公布生效,此即瑞士现行宪法。这部宪法建立了联邦军事制度和联邦对公共交通、工业、高等教育、关税和邮政等方面的管制,宣布宗教自由和离婚自由,政治教育与宗教脱离的原则,废除死刑,引入联邦的全民公决和公民创制制度,并规定联邦权利、联邦两院制议会和联邦司法作为“最高规范”(Hauptsache),不得修改。

除暂行条款外,宪法分总则、联邦机关和联邦宪法的修改共3章,123条,其主要内容有:①国家结构。瑞士是联邦制国家,除外交、军事、关税、邮电和交通等事项外,各州未委任给联邦的权利,概由各州行使,但各州必须保证实行共和制原则;各州之间权利平等,自行决定自己的区域划分。②在基本权利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州公民同时也是联邦公民;主权来自于人民,联邦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同样来自于人民的各州政府的权力;根据人民主权,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了广泛的规定,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各项人身自由权,以及社会经济权利及政府的相关社会义务;权利方面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详尽地规定了宗教自由问题,以意志及信仰自由为前提,规定不得强制宗教教育,不得实行宗教制裁,公立学校向一切教派开放,且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传教自由,但禁止天主教耶稣会在瑞士的存在,反映了瑞士宗教问题的历史特点。③立法机关为联邦议会,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构成,是联邦最高权力机关;众议院按比例代表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由各州选举产生;两院在立法事项上权限平等,法律创制权属于任一议院、议员及联邦委员会,各州也可以通信方式提出法案;法律必须经两院批准方能生效,如有3万选民或8个州要求,尚须进行全民公决,法律外的联邦议会一般约束性命令及直接命令在一定期限内亦需经全民公决认可其效力,否则到期自然失效。④行政权赋予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的联邦委员会,它由7名委员组成,任期4年,联邦议会从中选出联邦总统和副总统各1人,任期1年,总统不得连任,副总统只得连任一届;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兼任联邦委员会主席,但与其他委员地位平等,权力相同;联邦委员会管理联邦共同事务,同时亦负责保障各州的宪法,审查各州需经其批准的法律及命令;联邦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向议会负责,但无权解散议会,是为瑞士特色的“委员会制”。⑤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和联邦行政惩戒法院,前者由联邦议会从选民中选出,除审判一般民、刑案件外,还起着宪法法院的作用。⑥联邦宪法可由两院一致通过修正案或通过5万公民创议的修正案而得到修改,如一院不同意修正案或有5万选民要求全部修改或议会不同意公民创议,则必须举行全民公决,在一院不同意及全部修宪的情况下议会必须同时改选。

瑞士联邦宪法结构松散,内容庞杂,但其规定反映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属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较为进步的一部。宪法根据瑞士自身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制定,所以很难为其他国家所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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