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地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8页(316字)

1913年,海地政府颁布《关于灌溉水的分配管理法令》,并通过了税收政策。根据法令规定,于1920年成立国家灌溉管理局,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修建坝和灌溉渠道,修复殖民时期建立的灌溉系统,鼓励人们从事种植业。还规定,海地灌溉排水工程,由农业自然资源与农村发展局负责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海地与多米尼加1929年2月签订和平、友好和仲裁条约。该条约第10章规定,在工程建设方面双方约定,未经协商,既不建设,也不允许任何有可能改变天然河道,影响流经两国的河流或边界河流的水源工程存在。关于水的利用,两国有权公平合理地利用邻接的或流经两国的河流,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用于灌溉和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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