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改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9页(308字)

南斯拉夫《土地改革和农垦法》第22条规定:(1)在耕种残废军人农垦农场和儿童农垦农场的土地时,可以使用雇佣劳动力。(2)关于组织这些农垦场的更详细的条款,将由联邦政府根据人民国防部长和联邦社会政策部长协同一致提出的建议作出决议规定之。第23条规定:(1)取得土地者可以把土地合并起来共同耕种并为此目的签订期限不少于10年的合同。(2)如果根据本法有权取得土地的一定集团的人们不提出个人的分地申请,而提出把他们和他们的家庭成员应得的总土地额移交他们已经成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要求,则将土地交归他们集体合作所有。关于组织这种合作农场的统一规章将由联邦农业部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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