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6页(345字)

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问,使其陈述案件情况的一种诉讼行为。讯问的目的是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核实其他证据,以便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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