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5页(2128字)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的活动。是侦查任何犯罪案件都必须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询问证人是一种广泛运用的侦查行为,各国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总的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法国、原联邦德国和前苏联规定得更为详细、具体。其主要内容如:①要求证人宣誓和如实陈述;②接到传唤后必须到庭或到场作证;③侦查时先问清证人的身份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④就案件本身的情况询问时先让证人主动、自由陈述,然后提问;⑤询问时要作笔录;⑥有的国家把被害人当证人对待不另作规定。统一后的德国于1994年10月28日修改颁布、1994年12月1日生效之文本《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在第一编通则的第六章专门规定“证人”。该章从第48条至第53条大体规定了三个方面的程序:一是传唤证人及应传不到之后果。即无正当理由应传不到者要在承担其费用的同时科处秩序处罚或易科秩序拘留,也准许强制拘传并相应适用讯问被指控人“立即讯问”之程序;如再次应传不到可再次科处秩序处罚。二是对特殊证人的询问适用特殊程序。即询问联邦总统应在他的住所进行;询问议员和部长应分别在他们集会期间在集会处和政府成员办公地点进行。三是拒绝作证权的规定。从个人原因来讲主要是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血亲或姻亲者有权拒绝作证;从职业原因讲主要是神职人员、被指控人的辩护人和律师、专利代理人、财会师、宣过誓的查账员、税务顾问和税务全权代表、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和助产士,对于在作为心灵感化人时和在行使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事项,有权拒绝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询问证人”。我国法律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前述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有特定官员身份者有拒绝作证的特权或在作证程序上享有法定特权,某些人还可以以职务上、业务上的保密和亲属关系为由拒绝作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伦理道德观念和特权观念。在我国,证人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充分表明我国立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客观事实为根据的求真务实精神。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首先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一案有多个证人的,应当分别进行询问,不允许把几个证人集中在一起询问;要告知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不懂得侦查人员所使用的语言时,必须为证人邀请翻译,并告知翻译人员要如实翻译和作虚假翻译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如果有顾虑,怕打击报复、怕负责任等,不愿或者不敢作证的,司法机关除作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外,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态度要和蔼诚恳、严肃认真、沉着耐心、实事求是。询问证人事先要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有:确定询问的范围和重点;了解证人的身份、职业、健康水平、生理状况、感知问题的能力、气质特点、性格特征、同被害事主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可能提供什么情况和能够证明什么问题等;拟定询问提纲(包括询问的目的要求、询问的问题、询问的方式等);研究确定要询问的证人的先后顺序及询问的时间、地点等。为使证人的陈述完全、准确、谨慎,必须采取自由陈述法、广泛提问法、联想刺激法(包括接近联想、相似联想、对比联想和关系联想)、溯源提问法、质证提问法等科学询问法。证人的情况是极其复杂的,他们有各自的心理(包括生理心理和社会心理)特点,所以在对不同证人进行询问时,还必须根据每一个证人的特点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必须依法制作正式笔录。笔录通常以问和答的形式由侦查人员制作。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时,应当准许,并请证人当场书写。笔录的内容包括: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的侦查人员的姓名;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证人讲述的案件事实的详细情况、来源、感受案件情况时的条件、有谁了解情况等。笔录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证人本人的语气记录,并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询问结束时,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补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基于证人阅览笔录的方式,在询问笔录的末尾以下列辞句结束较为妥当:“笔录已经本人阅读,记载无误”,或者是“笔录已向我宣读,记载无误”。最后,由证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手印,并注明年、月、日。侦查人员则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翻译人员等)参加,也一律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对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审查评断和查对核实,认为真实可靠后,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加以使用。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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