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0页(417字)

由瑞典议会委托专人专门调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行为并接受和处理群众举报的制度。监察专员由议会和政府共同从已退休的深谙法律、行政部门工作程序、政治制度原则的资深议员、公务员、法官中遴选,但只从属于议会而不向政府负责,非经议会两院决定,不能免去其职务。监察专员一般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一般没有报酬。他们可以去他们感兴趣的地方和部门视察,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也可以接受群众的控告或举报,向有关部门指出其失职行为并取得赔偿;如果发现行政或司法人员有严重的徇私舞弊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或向新闻媒介披露,但专员不能自行处理。监察专员在工作中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文件,传唤证人,将从议员处转送来的控诉案件交法院审理。监察专员每处理一次诉求或发现一次问题,便应向议会提出一份报告,由议会作进一步的处理。二次大战后,许多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西方国家引入这种制度,作为议会监督政府的补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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