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0页(183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22条规定:(1)在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及第23条规定之渔业以外的渔业中,欲经营水产厅长指定之渔业者,其每一渔船、渔具的具备均须向道知事提出申报。(2)第1项规定之申报的有效期限,属自受理申报之日起期限在3年以内者,在受理时由道知事规定。(3)道知事在受理完申报时,须交付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