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批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9页(312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8条规定,欲从事下列各款渔业之一者,须经道知事的批准:(1)养殖渔业。在一定的水域划出区域并利用设施从事养殖的渔业;(2)定点渔业。划用一定水域,设置大敷网、大谋网、改良式大谋网、落网、角网、小抬网或竹帘渔具从事捕捞的渔业;(3)第1种共同渔业。专用一定水域,采摘、捕捞贝类、海藻类及水产厅长指定的固定水产品的渔业;(4)第2种共同渔业。专用一定水域,使用地引网、地槽网、船拖网、赖引网、挥罗网、抄网、或抬网从事捕捞的渔业;(5)第3种共同渔业。专用一定水域,使用第2款至第5款以外之网具、钓具及道知事指定的其他渔具,从事上述各款以外之采摘、捕捞的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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