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1987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0页(241字)

丹麦议会于1987年作出决议,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到1990年将土壤和地下水的有害物质减少50%,到1993年减少80%。丹麦政府接受议会要求,决定到1993年国家财政投资120亿克朗。同时规定,改革农场土地载畜量和饲养量;百头大牲畜以上的农场,牲畜粪便必须经过发酵以后,才能作肥料施入土壤;禁止农场烧麦秸,必须使之还田;从1988年起农场对化肥使用量要有计划,今后十年内要逐步减少化学杀虫剂使用量,到1997年减少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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