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农业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9页(433字)

丹麦为控制农药对环境污染,1985年制定《植物保护行动计划》,计划规定,以1981年至1985年农药的实际用量为基准,到1990年减少25%,到1997年减少50%。为减少畜牧业对环境的污染,丹麦政府颁布《粪便管理法令》明确规定,所有农民必须制订一份包括粪肥、化肥的施肥计划,确保不会造成环境和水源污染。农业组织随时进行土壤抽样,监测不同管理制度下各种土壤的硝酸盐水平和硝酸盐渗透情况,根据法令规定,必须按照每公顷土地可容纳的粪便量,确定一个牲畜的最高密集度指标。如农场牲畜超过指标,所产生的多余粪便必须被施用到邻近农场上。法令还规定,粪肥必须在施放到裸露土地上后12小时内犁入土壤中,不得在冻土或为冰雪所覆盖的土地上施粪。每个农场必须拥有能够储存相当于9个月产粪量的储粪设施。为了帮助农民,政府可承担农民建筑储粪设施所需费用的40%。此外,法令还规定每个农场要有65%的耕地种上秋季作物,以减少硝酸盐渗透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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