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参耕作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7页(287字)

韩国1988年《人参事业法》规定:(1)人参的耕作者在进行人参耕作中不得使用财务部令规定的残留性农药和化学肥料。(2)公社为生产优质人参和提高人参耕作者的所得,可劝说和奖励人参耕作者选定标准人参耕作方法,按其方法耕作。(3)人参耕作者移植人参后在收获前因受天灾、地变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灾害而遭受明显损害时,公社可对其部分损失支付补偿金。(4)公社可对在改良耕作方法和提高生产率上做出显着贡献的人参耕作者或人参耕作者团体支付奖金或奖品;可对人参耕作者进行人参耕作所需资金的融资及其他必要的支援;可对予收购的水参先支付部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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