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红参制作销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7页(196字)
韩国1988年《人参事业法》规定:(1)红参类只能由公社制造。(2)红参类根据作原料用水参的使用年限分作4年根至6年根加工制造。(3)红参类只能由公社或公社指定者销售。(4)红参类只能由公社或公社指定者进口或出口。(5)欲进口或出口人参种子、水参、白参、太极参和人参的皮、茎、叶、花等的,除总统令规定的情况外,应得到公社或公社指定者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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