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红参耕作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7页(317字)
韩国1988年《人参事业法》规定:(1)红参类由国家专卖;专卖及其附带业务,依本法规定,委托给韩国烟草人参公社(简称“公社”)执行。(2)公社决定并公布适合作红参类制造原料使用的人参的耕作的地域。(3)欲进行红参耕作者,应得到公社的指定。(4)为了提高红参耕作的效率,稳定地保证红参类制造原料用水参,公社可让其依据耕作契约进行红参耕作。(5)为了稳定地保证红参类制造原料用水参,公社可将被指定的人参耕作者指定为红参耕作者。(6)被指定为红参耕作者欲变更耕作面积,应得到公社的同意。(7)公社认为指定红参耕作者的耕作成绩不良,作为红参圃已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时,可解除红参耕作者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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