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7页(1045字)

又称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属于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一种。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上下级之间移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根据这一规定,移转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②移交的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③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之间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见行政诉讼移送管辖),尽管都是将某一已受理的案件,由一个法院转到另一个法院审理,但二者在性质上却完全不同:①移转管辖是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某一案件,转给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转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②移转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互转;移送管辖则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③移转管辖必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移送管辖却无须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④移转管辖主要用于调整级别管辖(见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移送管辖主要解决正确行使管辖权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移转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向上提审或向下移审,不受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可以上提一级或几级,也可以下移一级或几级。②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指一些重大、复杂、专业技术性强、存在一定干扰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确有困难,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若不同意,该案仍应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诉讼适用移转管辖,主要是由于行政案件情况复杂,各地差异较大,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移转管辖体现了从实际出发,将管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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