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援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6页(352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34条规定:(1)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为采取应急措施计,必要时可请求其他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派遣有关公务员或给予其他应援助。(2)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接到第1项规定的应援请求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之。(3)依据第1项规定从事应援者,按照请求其应援的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的命令,参加应急措施的实施工作。第45条规定:(1)依据第34条第1项规定进行应援者,负担其应援所需费用。(2)如属第1项情形,当由于采取相当应急措施而使他地方自治团体获得利益时,该获利之地方自治团体应在受益的范围内分担其部分费用。(3)对第2项规定的费用的分担,由有关地方自治团体协商确定。(4)第3项之协商未果时,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向上级监督机关提出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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