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页(508字)

伊朗政府20世纪60年代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加快农业发展步伐。伊朗国王于1963年1月组织公民投票,通过了6项社会经济改革计划法案。其中规定,由政府组织在农村建立农业股份公司和农业合作社,凡获得土地的农民都有义务加入农村合作组织。加入农业股份公司的农民要交出其土地所有权,按所交土地多少获得公司的股份参加分红。1967年,国王下令在计划中增加建立农村医疗队、农村开发队、农村民众司法所、水源国有化、城乡建设等内容,加快农业经济发展。70年代后,伊朗政权更迭后,1979年公布新宪法。1989年进行部分修改。新宪法重视农业发展政策的确定和实施。明确规定,为保障国家经济独立,根除贫困与满足人们在发展中的需要,应强调农业、畜牧业的增产,使国家能自给自足,摆脱依赖。还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建立国营、合作和私营经济。合作经营包括城乡中按伊斯兰原则建立的生产和分配的公司和合作企业;私营成分包括一部分农业、畜牧业,是辅助国营和合作经营的经济成分。根据宪法规定,政府有责任没收通过卖荒地等非法途径获得的不义之财,使之物归原主;绝对禁止给予外国人开设农业等方面的公司和企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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