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负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6页(472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33条规定,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在其管辖区域内由于发生或预料会发生灾害而遇到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紧急情况时,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组织其附近居民或现场人员投入现场,或临时使用他人的土地、房屋及其他设施,改修或拆除障碍物、使用或征用土石、木材及其他物品。第44条规定,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及其他施行本法所需费用,除本法或其他法令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按照本法或防灾计划的规定,由负有其实施责任的中央行政机关之长、地方自治团体之长、指定行政机关之长或其他者负担。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及其他防灾责任者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了应由其他防灾责任者实施的灾害应急对策时,对该费用的负担同上。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23条规定,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依法第33条的规定临时使用他人的土地、房屋及其他设施,改修或拆除障碍物,使用或征用土石、木材及其他物品时,应立即将其土地、房屋及其他设施及土石、木材、及其他物品或障碍物的种类和改修、拆除、使用或征用的范围、方法及其他必要事项通知其所有者或占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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