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监督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8页(315字)
法国根据1972年6月27日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由管理委员会管理农业合作社”的内容。主要包括:(1)监督委员会对合作社的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监督委员会由3名经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监督委员不得兼任管理委员会的职务。(2)监督委员每届任期为6年。(3)监督委员会在其任职期间必须持有规定的股份。这些股份不得转让。(4)监督委员会除拥有其职权范围内权力外,还可随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监督。至少每季度听取1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5)监督委员会选1名主任,1名副主任,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6)合作社通过中间人签订的合同,均需事先报监督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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