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非社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8页(301字)

法国1972年6月27日法令中规定,一切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联盟章程均可吸收下列人员或单位作为非合作社员:(1)退社社员;(2)农业合作社职工;(3)农业协会、联合会或工会;(4)全国农业信贷银行及其分支机构;(5)农业保险或分保险互助会;(6)地区或省农会;(7)参与农业生产指导,并通过其章程进行投资的行业或跨行业性质的私法组织;(8)以农业为目标的行业或跨行业经济利益集团;(9)工业发展研究所。法令还规定,非合作社员入社比例及期限要在章程中作明确规定。非合作社员的股份无权参与年终业务分红,但有权根据章程享受比合作社股份利率高出2%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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