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野生动物禁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6页(286字)
蒙古《狩猎法》第2章狩猎程序和期限中规定:(1)在国境内禁止猎捕野驴、野马、马鹿、北方鹿、驼鹿、熊、野骆驼、羚羊、野山羊、原羊、瞪羚麝、雪豹、海獭、水獭、野貂、貂、鲟鱼、天鹅、胡兀鹫、雪鸡、野鸡、兀鹰、鸮、猫头鹰和啄木鸟。更不得杀这些野生动物。(2)省、市可根据国家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酌情禁猎一至三年,国家部长会议可禁猎三年以上。(3)只有部长会议因国家或社会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准许猎得、捕杀上述禁猎的野兽、鸟类和鱼类。(4)森林和木材工业部总局负责实施生物技术措施,保障禁猎禁杀的野兽、鱼类和鸟类繁殖的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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