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7页(347字)

蒙古森林面积152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9%。1951年,根据蒙古宪法规定,蒙古的森林和森林资源是国家财产,即全民财产。1974年7月1日蒙古大人民呼拉尔批准了《蒙古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4章28条。1994年蒙古部长会议第468号决议批准了《蒙古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法立法宗旨是科学地保护和更新森林,合理利用森林,保护国家和公民在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方面的权利,加强法制。森林法实施细则共40条。细则对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营造及使用、国家护林机关及护林员的权利和职责、护林工作人员的物质待遇、违反森林法的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1976年至1981年,蒙古政府编制了《森林经理规程》、《森林经理工作质量监查条例》和《着作权监查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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