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狩猎执照取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8页(309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10条规定:(1)获得执照者属于第9条情况时,市、道知事应及时取消其执照。(2)获得执照属于下列各款之一情况时,市、道知事可以根据总统令规定取消其执照,或在一年的范围内限定一定期限停止其执照的效力:利用虚假手段获取执照之事实已败露时;在狩猎中故意或因过失对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利用猎具进行犯罪行为时;其他违反本法及有关法之命令时。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施行令》第9条规定:(1)市、道知事给予取消或停止执照处分时,应通知得到该执照者,并将其事实通报给其他市、道知事。(2)受到执照的取消、停止处分者,应向市、道知事交还执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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