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狩猎执照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8页(347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8条规定,市、道知事在发放第7项规定之执照时,应根据所使用之猎具,按下述分类发给执照:(1)第一种执照——使用枪械(气枪除外)狩猎者;(2)第二种执照——使用气枪(包括使用压缩瓦斯)狩猎者。(3)第三种执照——使用枪械(包括气枪)以外之猎具的狩猎者。第9条规定,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不能获得执照:(1)未成年者;(2)精神失常者、麻醉中毒者、酒精中毒者及与之相似的精神障碍者;(3)没有枪支、刀剑、火药类限制法规定之枪械拥有许可者;(4)因违反本法或本法规定之命令被处以罚款以上刑罚之后已刑满或确定取消其执行但未到二年者,亦或缓期执行及宣告缓期执行后尚处缓刑期间中者;(5)取消执照未经过一年或受到执照效力停止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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