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林业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5页(278字)

保加利亚《森林法》规定:(1)林业部管理和经营国有林业资源。(2)为研讨林业的经营、保护和发展等重大问题,林业部下设最高林业经济委员会。(3)林业部的地方机构是林场。(4)所有林区都要优先发展乔木,除杨树和洋槐外,乔木林的砍伐周期不得少于60年,灌木材的砍伐周期不少于15年。(5)国有林业资源划分成由护林员看管的各保护地段,护林员履行义务时必须穿制服,有权携带武器。(6)林场机关有权查验所有从林区砍伐和运出木材,有权阻止和检查运输木材或其他林业产品的运输工具。(7)林业部部长每年确定森林的火险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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