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技教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3页(500字)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6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中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统筹规划,组织重大项目的联合攻关,促进国际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2)国家在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3)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与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相互协作,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4)对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充实加强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保障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6)国家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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