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药输入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7页(398字)

韩国《农药管理法》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道知事或植物检疫所长可派所属公务员检查制造业者、进口业者、原剂业者、销售业者及防治业者制造、进口、销售或使用的农药及其原料或有关账簿与设施,为了检查农药或其原料,可以提取必要的试验样品。(2)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对其制造或进口的农药,在上市之前须实行自查并附上自查完毕证,向国立农药物资检查所长提交载有农水产部令规定事项的自查成绩书,然后方可上市。(3)当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在其农药上市前已对农药实施委托检查时,物资检查所长须对此进行检查(以下称“申请检查”)。(4)物资检查所长认为因农药的品质管理所需要时,可利用其职权对农药进行检查。(5)依本法规定实施检查的公务员,对于违反规定的农药,认为有必要采取防止其危害的安全措施时,对其可实施封存或令其废弃。(6)依本法实施检查的基准,由农水产部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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