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参进出口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7页(291字)

韩国《人参事业法》规定:(1)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得到公社的指定而进口或出口红参类者,处以3年以下的拘役或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并处之。未遂犯也予以处罚。(2)违反本法有关进口或出口人参种子、水参、白参、太极参和人参的皮、茎、叶、花等者应得到公社或公社的指定者的推荐的规定者、违反本法有关限制未检查品的往来的规定者,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规定,与上述(1)项犯罪有关联的红参、红参制品、人参种子、水参、白参、太极参及其制造用其和包装用具没收之,无法没收物件时,可追征其价额。没收的物件中尚可使用的物件,可无偿或有偿转让给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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