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9页(237字)
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规定,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须经县级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供下列材料:(1)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申请报告;(2)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机构名称,经营宗旨,业务范围与种类,组织形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经营管理制度等);(3)会员组成名单及股金构成;(4)拟任领导人员名单及简历;(5)农业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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