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兽狩猎公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8页(422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12条规定:(1)允许狩猎鸟兽之种类和捕获期限,由山林厅长规定、告示之。(2)第1项规定、告示之狩猎鸟兽以外之鸟兽不得捕猎;狩猎鸟兽之捕猎亦应在第1项规定、告示之猎期内进行。(3)山林厅长为了鸟兽的保护繁殖而认为特别必要时,可不拘于第1项之规定,另行规定狩猎鸟兽之种类及其捕猎数量、捕猎区域、期限或者猎具和捕猎方法等,以限制其捕猎。(4)未获得规定之执照,不得捕获狩猎鸟兽,只是在篱笆的住宅果园内不使用枪械(包括气枪)而进行捕获时,可以例外。(5)对于鸟兽的蛋、雏鸟、幼兽及窝巢,除山林厅长与环境厅长协商规定外,不得捕获。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施行令》第10条规定:(1)山林厅长在规定狩猎鸟兽之种类、捕获数量、可以捕获之区域、期限或猎具和捕获方法等,以限制捕获时,应预先将其内容公告之。(2)山林厅长规定允许采取、捕获之鸟兽的蛋、雏鸟、幼兽、窝巢时,应预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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