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农业信贷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1页(719字)

印度信贷合作社立法时间很早,1904年政府颁布《信用合作社法案》,之后又进行多次修订和重新发布,试图根据西方的经验建立农村合作信贷机构,推动合作运动的发展。但直到印度独立后一段时期内,由于封建土地关系和自然经济束缚,农村高利贷横行,政府组织领导不力,合作信贷发展十分缓慢。50年代中期,印度公布《农村信贷一体化规划》,其中要求:政府对农村信贷合作机构给予财政支持,认缴股金,以成员身份直接参与,以帮助其发展;实行综合信贷合作,对农民提供贷款,使信贷、生产、供销等活动协调和一体化;政府接管最大的商业银行印度帝国银行,建立印度国家银行,把发展农村信贷和资助农产品销售、加工作为一项主要业务。同时,印度储备银行在农村信贷领域发挥领导作用,并提供资金。规划实施后,各邦政府都直接参与农村合作信贷运动,承担了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任务,使合作金融出现转机,进入60年代逐步加速发展起来。目前,印度农村信贷合作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如初级信贷合作社,按规定,10人以上即可组织信贷社,但必须向政府登记注册。为便利穷人入社,入社费数额很小。合作社的资金主要由入社费、储蓄金、政府或其他部门的贷款构成。县合作银行,又称合作中心银行,是全县范围内初级信贷社的联合机构,规定的主要任务是向初级信贷社发放贷款,其基金来自本身的股金和储备金、群众的储蓄以及国家合作银行的贷款。邦合作银行,按规定从印度储备银行取得贷款,向县合作中心银行提供资金,并监督其活动。土地开发银行,主要提供一年以上和20年以内的长期贷款,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农民及农村五老会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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