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权属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8页(491字)

法国自资产阶级革命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以来,该国的土地所有者大都是自耕农,自耕农土地私有权占统治地位。同时由于农村中资本主义关系发展,有许多富裕农民购买土地,兴办农场,一些在革命时期强占了大量土地的资产阶级,也办起资本主义农场。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政府加快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支持有生命力的大农场。为此,根据1960年《农业指导法》规定,官方或半官方机构有权将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优先出售给有生命力的大农场;可通过组织各类合作社,建立土地调整公司、农民公司收购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小农户土地,卖给大农场主;可以奖励津贴办法,对老年农民发养老金、预备年金,以高价收买等方式鼓励中小农场主、农户出卖自己的土地,放弃土地所有权。关于国有地产权属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应包括自然资源、河流、湖泊、铁路、港口、公路、城堡、园林及部分森林等。法律规定国有地产不能出让,不能抵押,不允许私人在国有地产上投资建设,若国家不需要某国有地产时必须按严格的程序退出国有地产后才能处置。1994年国会颁布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可有偿出让70年使用权,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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