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现代农业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1页(385字)

1947年8月,印度独立后,国家和政府重视农村合作事业。在1949年通过,1979年修改《印度宪法》中,把“国家在农村地区尤应在个人或合作社的基础上努力促进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列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并加以规定,使合作社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到50年代中期,印度为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多次派人到中国、日本研究农业生产合作社,准备在保持私人占有土地的情况下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事业。1956年印度国大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决议》,决定政府应采取积极步骤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耕作改良合作社。1961年政府将此项工作移交给各邦政府办理。由于印度生产合作社“官办”成分大,政府官员水平低,土地所有者不赞成,农民对合作制缺乏认识,使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十分缓慢。远不如农村信贷合作组织、农业合作销售组织发展得快,直到80年代才有所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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