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调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0页(246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48条规定,为从事渔业监督、卫生管理、流通秩序的维持等渔业调整工作,由总统令规定以下各款之必要事项:(1)有关水产动植物的捕捞、养殖、水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卸货、买卖、处理的限制或禁止;(2)有关渔具、渔船的限制或禁止;(3)渔业经营者及渔业从业者的数量及资格;(4)有关行使共同渔业权的限制或禁止;(5)渔业保护区域内的限制或禁止;(6)为履行与外国的渔业条约及协定而施加的限制或禁止;(7)水产品的包装及容器的限制或禁止。
上一篇:韩国渔业申报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