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聚居地划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4页(238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20条规定,聚居地系指具有某种特征的居民集结点,而具有以特别法例订定之某一级别及某一性质之任务者。第21条规定:(1)聚居地系包括市区核心及为确保其扩展而被认为适宜的范围。(2)倘由于包围该等聚居地的特征使用所需要时,将会订定受占用专有规则管制的附城区。第22条规定,任何聚居地的设立必附带订明供其使用之地段,而以法令办理之。第23条规定,聚居地系根据其发展程度、行政的重要性、所赋予的任务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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