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9页(646字)

记载搜查活动的过程和固定搜查过程中得到的情况的一种证据。亦称搜查笔录。由于搜查笔录是一种证据,各国都比较重视。曾有的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要求具有一般笔录的内容外,还增加一些特别的内容。如注明收取或移交保管的物品和文件是由被搜查人自愿交出的还是强制收取的,是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情况下出现的;记明被搜查人或其他人在企图毁灭或隐藏物品和文件或破坏秩序时的事实、侦查员采取了什么办法等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搜查记录往往与扣押搜查获取物证、书证时使用的《扣押物品清单》配合使用,如果记录中反映搜查扣押的某些重要物证、书证,应与扣押清单中的记载相符。搜查记(笔)录通常为填空式,其主要内容有:①制作搜查记录的机关名称(应与执行搜查的机关一致);②搜查活动全过程的起止时间;③搜查机关执行搜查任务的人员姓名;④搜查活动所依据的《搜查证》的时间、签发机关及编号(无证搜查的可注明拘捕证的有关内容及其紧急情况);⑤证人情况;⑥被搜查人的住址和姓名及搜查的对象(人身、住处等);⑦搜查的简要情况;⑧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⑨本记录的副本(扣押物品清单)一式几份;⑩搜查人、见证人、被搜查人(家属)签名或盖章;⑾日期。此外,必要时对搜查活动还应进行同步录像、摄像或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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