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土地国家所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4页(296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10条规定:(1)国家对归它所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者的管理权。在此范围内,按规定:把不动产交付使用;撤回使用权。(2)在所有者的管理范围内,国家可以把土地长期交给农业合作社无偿使用。第11条规定:(1)由有权确立使用不动产的国家机构的机关行使所有者的管理权。对于不归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或不归农业合作社长期无偿使用的国家所有的不动产,由地方议会执委会行使该权利。(2)根据协议,行使所有者管理权的机关,可以把该权利授予有权确立使用不动产的国家机构的其他机关,地方议会执委会可以把该权利授予它的管理机构或州、市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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