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贝类容器标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4页(374字)
新西兰《渔业(渔船、渔具和渔法)通告》第13条规定:(1)任何贝类(不包括鱿鱼)从注册渔船上卸下或从一艘船转至另一艘船时,应装于外部有清晰标记的容器。该标记应标出捕捞渔船的船名和注册号码,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姓名,贝类捕捞日期,捕捞渔船船长的签名,或如果是另一船卸货,卸货船船长的签名。(2)若贝类(不包括鱿鱼)是由捕鱼执照持有者捕捞,则贝类应装于有外部标记的容器,标记上清晰地标明持照者的姓名、执照号码、贝类捕获日期和持照者的签名。(3)对于按本条第(1)款或第(2)款要求作标记的任何容器,任何人不得:占有、运输或导致运输任何无标记和错标的容器;或贩卖、接收或在任何地点收受无标记或错误标记的容器;或在任何加工厂贝类加工开始前,从容器上弄掉标记;(4)在本条中,加工不包括仅涉及去壳或脱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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