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害纠纷管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4页(391字)

日本根据《公害纠纷处理法》和《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设置法》规定,作为公害纠纷的处理机关,国家设有公害调整委员会,都、道、府、县设有公害审查会,并根据需要,可由有关都、道、府、县设立都道府县联合公害审查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日本公害调整委员会将作为总理府的直属机构,是一个具有准司法职能的行政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委员长和委员6人组成合议体。委员长和委员从人格高尚、知识渊博的人中挑选,得到国会参、众两院批准后,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任期5年。为了调查专门事项,可以设置30人以内的专门委员。为处理公害调整委员会事务,设有事务局。公害调整委员会应根据《公害纠纷处理法》和《公害纠纷处理法施行令》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有关纠纷进行斡旋、调解和仲裁。如可对由于大气污染或水质污染引起危害动植物,或者危害其生长环境,赔偿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纠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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