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自然保护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7页(210字)

德国1976年《联邦自然保护法》第2条对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的实质性原则作出规定:(1)自然资源必须节约利用。一般说来,自然资源是不能恢复的。(2)在开采地下矿产时应该避免破坏有价值的风景或风景区的组成部分。(3)必须维护水体的天然自净能力或再生能力。(4)通过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的措施,使空气污染和噪声危害维持在最低限度。(5)应该避免气候影响,特别是当地气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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