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自然保护目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6页(499字)

德国1976年《联邦自然保护法》第1条第1款规定,实行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既不能偏重于人类尚未接触过的地区,也不能偏重于已被人类改造过的地区,只要该地区有自然和风景价值,就应该实行保护。对于保护、维护和开发的规定目标应该加以详细说明。自然和风景应该得到保护和开发,使自然经济的生产能力,自然资源的利用率,植物和动物资源,自然的各种现象、特性和作为人类的生活基础、为人类的休养生息提供先决条件的自然和风景都要受到持久的保护。第1条第2款规定,必须将这些要求与社会对自然和风景的其他要求加以衡量对比。如果发生矛盾,纵然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的要求不能占压倒的优势,但原则上应该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对此,应该考虑到出于保护和维护的目的,对自然和风景提出的要求有着根本性的、关系到生存的重要意义,因为这些要求为生活的基本条件、为在自然和风景区休养的必要条件提供了持久的保证。在这个基础上来考虑这些切身的利害关系,就能妥善处置前者与其他要求的矛盾了。第1条第3款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农业和林业对于保持文明舒适的环境是极为重要的,这也有助于达到本法所规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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