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财产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6页(221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2章中规定:(1)批准的年度决算决定共同财产的分配。但在贸易债务转移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共同财产的分配。(2)可向被开除的社员付清共同财产分配债权。除此之外,社员无权分配合作社的财产。(3)如果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公积金和所有贸易债权不足以偿还债务,则被开除的社员有义务向合作社支付按业务额比例算出的亏损额,但最多不得超过向合作社付的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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