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社员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6页(282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2章中规定,合作社及其社员间的法律关系是依据章程和合作社法规定的。社员有权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合作社的服务,并参加这些服务工作。社员有权:(1)参加全体大会及其讨论、表决和选举。(2)对全体大会的日程提出建议,但需至少有1/10社员的签名。(3)申请召开特殊全体大会。这类申请至少需有1/10社员的签名。(4)根据有关规定或决议的规定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5)在全体大会批准年度结算前及时索要年度结算、业务报告和监委会说明,但应自费。(6)查看全体社员大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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