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野生动物保护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2页(300字)

台湾《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主管机关必要时,可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区,拟定保育计划,实施复育工作;划定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土地,可依法征收或拨用,交由主管机关管理;未经征收或拨用的野生动物保护区土地,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应以主管机关公告的方法提供野生动物生育环境;对提供野生动物生育环境及变更使用、收益方法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可给予奖励或补赏其所受的直接损失。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主管机关公告的方法提供野生动物生育环境,不依主管机关规定变更使用、收益方法或擅自变更使用、收益方法不听主管机关阻止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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