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地方土壤保持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5页(283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发布《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3章规定:(1)管理局在与土地保持委员会协商后应决定:为了公共利益最适当地使用各流域内的所有土地;上述土地可用于森林、畜牧、农业或任何其他目的;各种形式土地许可使用的条件。上述决定应用书面通知有关政府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可随时书面通知有关的任何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以及每个政府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按照上述决定使用土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予以罚款,罚金不超过200美元。(2)水土保持部长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任一地区为编组保持地区;编组保持地区应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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