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业用地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0页(382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71条规定:(1)禁止在居住区外一级或二级农业用地上、在安排了改良土壤工作的土地上、在种植了葡萄和果树的土地上、在国家公园、保护区、古代遗迹和考古及历史建筑群上设立任何形式的建筑物。(2)可作为上款规定的例外的,是服务于农业活动的建筑物,军用建筑物,铁路,重要公路,高压电线,钻井设备,开发石油和天然气的工程,天然气和石油运输管道,河流管理工程和引水工程。(3)将农林用地永久性地挪为别用,在得到许可后由用地人支付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等值的款项并交纳附录1和附录2规定的税款。可用这些税收建立“改良土壤基金会”,由农业和食品部及环境部控制。(4)为设立服务于农林业活动的建筑物,改良土壤工程,河流整治工程,食用水引水工程和气象站的而从农林业用地中永久抽出的土地,不必交纳上款规定的税款。
上一篇:澳大利亚地方土壤保持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