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药再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3页(254字)

根据美国农药法律规定,联邦环保局从1988年开始负责农药的再登记,目的是使登记的产品都能符合新的登记要求,尽量确保登记要求和政策的一致,保证登记产品的安全性符合新的要求。1996年《食品质量保护法》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规定出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联邦环保局在10年内根据新的标准对登记农药的残留值进行重新评价和制定,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再登记,限制一些药剂的使用范围、时间、次数,改进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确保食品安全,如毒死蜱和克菌丹的使用范围已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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