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禽传染性喉气管炎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4页(44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6.7.2条规定,进口家禽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家禽:(1)装运之日无禽传染性喉气管炎临床症状;(2)饲养在某据血清学试验确认为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的养殖场内;(3)从未接种过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疫苗;(4)曾接种过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疫苗。第3.6.7.3条规定,进口初孵雏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初孵雏:(1)来自某一接受兽医当局定期检查的养殖场和/或孵化场,并且/或者孵化场符合附录4.2.4.1相关标准;(2)从未接种过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疫苗;(3)曾接种过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疫苗;(4)父母代群具备下列条件:来自某一据血清学试验,而认为无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的养殖场和/或孵化场;来自某一父母代群不进行禽传染性喉气管炎免疫接种的养殖场;来自某一父母代群实施禽传染性喉气管炎免疫接种的养殖场;(5)装运箱(笼)清洁且从未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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